恋爱男方给女方花的钱可以要回去吗

时间:2024-02-27 23:36:59
恋爱男方给女方花的钱可以要回去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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恋爱男方给女方花的钱可以要回去吗,恋爱为对方花钱是很正常的一种情况,但是很多人在到了分手的时候,就觉得需要把之前的付出收回来,那么恋爱男方给女方花的钱可以要回去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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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的钱,如果赠与的财物并不以结婚为目的,未经女方同意是不能要回的。如果只是为了表达爱意主动给付,或者是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的、小额的,按照一般生活经验,属于一般性赠与,只要交付,财物所有权就发生了变化,属于无偿给予对方,收礼物的一方可不予返还。

如果赠与的财物是以结婚为前提,比如购房、购车这样的大额开支,有结婚“彩礼”的性质,两人分手后赠与目的落空,根据有关司法解释,受赠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。

扩展资料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:

(一)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;

(二)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;

(三)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。

赠与人的撤销权,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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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女谈恋爱其间男方给女方的钱分手后要返还吗?不返还违法吗?

男女谈恋爱其间男方给女方的钱分手后不一定要返还,不返还不一定违法:

1、如果是赠与,赠与成立后是不用返还,不返还不违法。

2、如果是彩礼性质的附条件赠与,应该返还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

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

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;

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

适用前款第(二)、(三)项的规定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

扩展资料:

恋爱同居期间三类常见经济纠纷:

第一类是因恋爱同居产生的经济纠纷;第二类是恋爱期间赠与的戒指、服饰、金钱甚至汽车房产等大额财产,恋爱结束后赠与的财产能否要回;第三类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彩礼。不同的情形法律规定也不相同。

1、同居期间财物混同适用《物权法》的共有关系。

同居关系不受《婚姻法》保护,不产生夫妻之间的婚姻权利义务。但同居期间双方因共同生活,发生财物混同的情况,适用《物权法》第八章的共有关系。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、生活而形成的债权、债务,可按共同债权、债务处理。

2、恋爱期间赠与适用《合同法》,车房在权利转移前可撤销。

对于恋爱期间赠与的戒指、服饰、包包、金钱等,其性质区别于彩礼。“一般认为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,一经交付即完成赠与,赠与人要求返还,法院一般不予支持。”唐惠说,如果赠与的是车、房,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186条的规定,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。但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,想撤销赠与,要回房车比较困难。

如果一方认为给对方的钱是借款,应有借条等书面证据,法院可凭借贷关系的证据,要求对方返还。

3、返还彩礼 三种情形应支持

还有一种较常见的纠纷,就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彩礼。彩礼是一种特定的婚前财产的赠与,可以看成是附条件的赠与。“确定是否为彩礼性质,要考虑当地风俗习惯,一般不能随意将彩礼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婚前赠与的财产。”

唐惠说,对彩礼的返还,根据最高法院《婚姻法司法解释(二)》第十条的规定,如果查明属于下面三种情形,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`;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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双方在谈恋爱时,男方自愿给女方花的钱,分手后女方有无法律义务偿还?

女方是没有法律义务偿还的。

(1)但从道德角度出发,恋爱期间男方自愿给女方花的钱,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。

(2)如果属于小礼物,可以不归还。如果价值较高的,应当归还。

1、恋爱期互赠小礼物:恋爱时互赠小礼物、小礼品,分手时索回的,法院不予支持。当然,因为小物件闹上法庭的,也不多见。

2、恋爱期赠与贵重物品:恋爱期间赠与贵重物品,双方反目时,可以起诉索回。

(1)这种赠与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与,即附加了缔结婚姻、步入婚姻的暗含条件。

(2)如果双方婚前分手,即该条件未能成就,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产就没有法律依据,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。

3、恋爱是两个人互相爱慕行动的表现。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定义,现代定义为无论性别的两个人基于一定条件和共同恋爱的人生理想,在各自内心形成的对对方最真挚的仰慕,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生伴侣最强烈、最稳定、最专一的感情。

扩展资料:

恋爱、结婚须知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的规定:

1、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,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。

2、第六条 结婚年龄,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,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。晚婚晚育应予鼓励。

3、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禁止结婚:(一)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;(二)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。

4、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。符合本法规定的,予以登记,发给结婚证。取得结婚证,即确立夫妻关系。未办理结婚登记的,应当补办登记。

5、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,根据男女双方约定,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,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。

6、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婚姻无效:

(1)重婚的。

(2)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。

(3)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,婚后尚未治愈的。

(4)未到法定婚龄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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